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必须王法吗?近日,武侠圈再次发生了一件大事,事件波及到广大网络文学圈:10月11日,年近93岁的武侠大师金庸一纸诉状,将39岁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金庸称之为江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因涉嫌“侵害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控告江南连同三家出版发行公司,拒绝被告暂停发售并封存小说,公开发表道歉并赔偿金经济损失500万元。《此间的少年》和金庸有啥关系呢?看完了故事梗概你就明白了。《此间的少年》描写的是大学生活,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深感模板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什么有所不同。
他们早上要跑完圈儿,初入校门的时候要扫舞聋,有睡觉不完的懒觉,车站在远处默默地身旁自己心爱的姑娘……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了解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出局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自由选择的人毕竟彭连虎。可见,《此间的少年》借出了大量金庸武侠小说里的人物角色,对故事情节展开了再次创作。
金庸对媒体说道:“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几乎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早已犯法了。
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立刻要借钱的。”他称之为,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因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成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因此周星驰每用一次就缴一万港币。
江南当晚放微博声明,《此间》出版发行对外许可已于数年前暂停。虽然早已暂停,但是当年发售的众多版本已是既成事实。2002年《此间》再版, 2004年发售第二个版本。2005年,金庸倾听回应反感。
此后,该书之后出版发行,这部小说影视版权最后被华策夺下,今年华策影业的“梦+1”计划发布会上,《此间的少年》电影项目在列,编剧和编剧为陈宇。同人作品原作者权益谁来维护?著作权法经常出现漏洞 这里牵涉到到一个文学术语——同人小说(FAN FICTION),所指的是利用原先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原作等元素展开的二次创作小说。
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近年来,预示体育人物、娱乐人物、政治人物等社会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同人小说当中的真人同人小说也渐渐蓬勃发展。二次创作借出原作的故事情节,这种情况否侵害著作权,法律有明确规定,缺一不可:看作品出版发行时间的前与后、看作品否有独创性、看抄袭、剽窃的客观条件否不具备,如:若无认识别人的作品的有可能、看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否完全相同。
但是如果同人小说意味着是借出原作的人物角色,并没大量借出原作的传达,此时,同人作品与原作有数了差异,在传达上也无实质性相似之处,此类同人小说实质上已具备很高的独创性。对于同人作品到底是归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改动、改篇、演译还是合理用于,目前在业内未构成共识,而一般的同人作品作者,对于同人作品否合法也持有人一种较模糊不清的心态。江南在他的微博声明中也提及当初出版发行时的心态:最先出版发行的时候,咨询过涉及法律人士,被告诉这种形式在当时不曾看清涉及的法律规定,才要求月出品此书。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取得极大的经济利益,这里面也有金庸的功劳啊。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且不管是不是剽窃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我不指出当年不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没《此间》,就没江南。” 《此间》的顺利正是利用了法律的这块灰色地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对待呢?单就著作权侵权行为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行为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构成统一的审判思路。在以往案例中,较为有名的应当是钱钟书的《围城》与作家鲁兆明的《围城之后》,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之后,鲁兆明改写了《围城之后》,只不过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同人”一说道。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依据以往判例的法律精神对当下案件展开判决),而是依据法律白纸黑字的规定,而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规定是模糊不清的,所以很多时候各不相同法官的权利裁量,很多原著作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非商业化的同人小说有其合理性,有的作家忽视或希望 目前,同人小说的创作群体大部分都是出于对原作青睐的“粉丝”,他们对小说中的角色展开再行建构,想法是传达粉丝对于原作的爱,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自娱自乐。作为非商业的同人小说,它的不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甚至有一点希望。当创作者转换成小说、电影、动漫中青睐的角色加以创作时,其对原作的解读程度往往早已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好的同人小说创作既必须创作者对作品的疯狂和细心,更加必须其创新和才气。
这种仿效怎么会不是最低形式的缅怀? 正如有一些媒体学者指出,同人创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网络交流和文化建构不道德,反映了受众在大众传播环境中的地位变迁——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到主动的文化创造者,更进一步反映了普通大众对文化权利的执着。而这种大规模的创作客观上也推展了原作在市场上的最畅销。
很多同人作品在结尾都会标明提到的原著作品名和作者。对于同人小说的读者来说,如果他们对其中的角色产生兴趣,则不会去翻看、观赏最完整的文本也就是原作,另外,同人创作也是凝集原作粉丝向心力的最重要方式,许多著名电影和动漫比如《星际变形金刚》、《灌篮高手》、《圣斗士星矢》等正是凭借着影迷和书迷的长年反对才能历久不衰,当著作权人对于非商业化的同人创作采行对外开放多元文化的态度,著作权人在经济上却不会无形获益。因此,许多原作者都阻挠或忽视这种利用或改篇自己作品的不道德,比如罗琳就曾对其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回应“受宠若惊”。当今欧美火热的青少年系列小说《暮光之城》的作者斯蒂芬妮?梅耶也在她的网站上专门获取了一个同人小说“fanfiction”的入口链接。
国内也有一些原著作者并不在乎甚至希望同人小说的文学创作,如电视剧《逆水寒》播映后,影迷们创作了很多同人小说,小说原作者及电视剧制片方不仅没禁令这种不道德,还许可南京出版社将部分同人小说编辑为《 逆水寒 同人小说集》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当然更好的原著作者是因为没精力应付大量弥漫于网络的同人小说,采行了一种不得已的忽视态度。商业化的同人小说侵权行为,必须完备法律 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可谓了一大批杰出的作家。
同人小说中的人物、剧情大纲等皆借出自原作,减少了文学创作的门槛,很多作者由最初的同人小说的创作累积了经验,从而踏上原创的道路。这可以却是为个人自学、喜爱的目的而用于原作。
从这个角度抵达,同人小说可以视作是人类南北创意的必经之路——对前人成果的仿效和分析。脑力创作不可避免地糅合前人的成果,“车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很远。
因此,无法一味地掩盖同人小说的不存在。但是一旦经常出现同人小说的不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的时候,作家们的“阻挠”和“忽视”也就随之消失。
因此如果确实要发展壮大同人小说的市场,应当认清这种不道德不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著作权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目前,对于商业化的同人小说,原著作者也可以另辟蹊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将作品中的虚构角色登记为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维护,只要他人在完全相同或相近的服务上用于了这种商标并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解,即不会包含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是的,你不了坚称出版物也是商品! 另一途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作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取得较小的市场知名度而失当乘坐原著的影响力,即有可能包含不正当竞争。例如,倘若游戏研发公司在作品中利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并且在对外营销时大力宣传“金庸作品改篇”“与金庸合作开发”等,就包含不正当竞争。
但是,作家却是不是商人,无法拒绝他们用商人的思维去对待自己的作品。而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产权的基本法,应当为此类纠纷获取基本依据。
而这方面法律完备,也不利于网络创作的兴旺。据“东宋”世界(Sunasty,音译宋纳思地)的创立者李逾欲称之为,“同人创作法律完备,权责清晰后,以世界为核心的创作将不会受到更加多注目,此时在同一个世界下的创作,不仅获取作者以同人创作的便捷和体验,同时,在出版发行、影视、游戏、动漫等领域产生的版权合作,将令创作者产生极大的收益,构成链条,在同一世界下的创作,将兼备原创和同人创作的优势,沦为一种更加‘高级’的创作。
中国的‘漫威’,很有可能在未来5~10年以求构成。” 结语 同人小说最初是源自粉丝对原著的热衷,借出原著素材展开创作改篇,用作自娱自乐,但是一旦用作商业目的,就是利用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展开谋利,对于原著作者认同是不公平的,这方面法律仍须要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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