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罪包含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明确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展现出为以聚众的方式妨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长时间活动,导致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展开,导致严重损失。所谓聚众是指纠合多人实行犯罪行为,一般应该是纠合3人以上,有起的组织、策划、指挥官起到的首要分子,有大力实行犯罪活动,行动尤其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大力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不会有不受中伤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大叫者,纠合3人以上是指还包括重聚和大力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打架讥讽众人围观大叫的,不包含本罪。
重聚挤满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鼓动、勾结、离间、唆使等等,重聚可以是躲藏在幕后指使、策划而不特地实行明确妨碍行为人的。行为人妨碍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肆意喧闹吵杂;封锁大门、地下通道,制止工作人员转入;围困、侮辱、打伤工作人员;破坏财物、设备;侵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擅自截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行本罪中,打伤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不应实施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的不道德情节严重,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展开,导致严重损失的,就包含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包含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妨碍不道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长时间活动无法展开,并导致严重损失。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展开与导致严重损失二者必需同时不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行妨碍不道德的社会危害性的必要展现出,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不道德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展开,但仍未导致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处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还包括因犯罪行为而投产、歇业等导致的既有财产伤害和求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不应以不具备充份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阻碍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缩,物质损失的相当严重程度以导致损失的数额为标准。
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导致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的组织及其他不必要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的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导致的无法准确计算出来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否相当严重一般可从妨碍不道德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必要延后的工作事项的最重要程度、损失否可以填补等方面做到。一般来说,妨碍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导致有关单位工作中断时间较长;因妨碍而延后的工作事项牵涉到最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作情节严重。特挤满人数尤其众多,围困、打伤工作人员多人,损毁一定财物的;占有办公场所,封锁地下通道等持续非常长时间,逼不解散,致他有关单位长年工作中断的;由于妨碍不道德,导致教学计划无法已完成,影响多人学业;导致根本性科研项目无法之后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导致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终止;被打乱其他牵涉到根本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导致防疫计划无法实行的)等等。
曲于行为人的妨碍不道德,导致有关单位无法长时间积极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导致相当严重伤害的;虽然该伤害结果并非行为人必要导致,但归属于不道德妨碍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导致的损失,也不应作为取决于行为人不道德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如出于行为人聚众妨碍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导致危重病人无法获得及时医治而丧生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不道德与危害病人的丧生或残疾不具备必要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不道德与医疗单位无法积极开展工作具备必要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不道德与危重病人的丧生或残疾具备间接因果关系应该将之作为行为人不道德的危害结果。(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并非一切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的人都能包含本罪,包含本罪的不能是妨碍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大力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妨碍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的组织、策划、指挥官起到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大力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起到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无法沦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不能出有蓄意包含。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妨碍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构建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宣泄不满情绪。
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展开妨碍活动必需基于众多行为人的联合蓄意。这种联合蓄意并不拒绝行为人之间的蓄意联系十分密切,只要行为人具体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行妨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不道德才可,并不拒绝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几乎一样。从妨碍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给严重后果,导致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妨碍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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