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违宪合约,是指合约虽然早已正式成立,但因其相当严重缺乏有效地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双方同意彰显其法律效力。合约违宪的情形还包括: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议定合约,伤害国家利益;蓄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张某丽与韩国某甲公司签定了《某品牌产品总代理合约》开办加盟店,并缴纳了合约货款及保证金总计18万元人民币。
在合约遵守过程中,张某丽找到了几个问题:首先,市场上的该品牌产品比自己的卖价还要较低;其次,甲公司的品牌商品商标并非韩国品牌,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还未注册该商标;第三,甲公司并未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合约签定时也并未告诉张某丽该信息;第四,甲公司并没在合约签定前按照《商业授权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拒绝对被授权经营者展开信息透露。因此,张某丽诉至法院,催促解除合同,并拒绝甲公司归还合约货款12万余元以及合约保证金3万元。【审判结果】 法院反对了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根据我国《商业授权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用于其享有的经营资源、缴纳授权经营酬劳以及被授权人遵循合约誓约的统一经营模式展开经营是商业授权经营的基本特征。授权人专门从事授权经营活动应该享有最少两个经营时间多达一年的直营店。
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就公司经营信息、对被授权人的指导等信息不予透露。在上述案件中,甲公司与张某丽签定的合约中列明:合约双方为代理销售合作关系,但根据本案下文,不应确认为归属于授权产品经营合约,其中甲公司是授权人,张某丽为被授权经营人。而在签定这份合约的过程中,甲公司并未按照法律涉及规定向张某丽透露其不具备直营店以及没展开备案的信息,因此该合约违宪,甲公司应该归还张某丽合约贷款及合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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