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若工厂“奴役”智障残疾人,侵害智障残疾人何种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是如何确保的?如何强化对智障人士的监护力度以及对他们劳动就业权利的维护?“奴役”智障残疾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权记者:如果工厂显然不存在“奴役”情况,侵害的是智障残疾人的何种权利?不应追究责任哪方面责任?律师姜香春: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涉及规定,非法容许工人人身自由,强制残疾人劳动的不道德侵害的是劳动者的睡觉请假权和人身权利。对于必要责任人的这种侵权行为视情节长短可追究其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容许人身自由、强制残疾人劳动,情节尚能不包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展开行政处罚。用人单位非法容许人身自由、强制残疾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44条规定,因涉嫌包含强制职工劳动罪,追究责任用人单位必要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处以或单处罚金。违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伤害的,依法分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尚不专门法律规定记者:我国对于维护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有哪些?律师刘妮春:智障残疾人是残疾人中的类似群体,和一般的肢残人士有所不同。他们往往无法或无法几乎传达自己的意愿,或者无法几乎理解自己不道德的后果。
我国仍未对智障残疾人这一类似群体的劳动就业权做出具体法律规定,但《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皆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作了实质规定。《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协助决定盲、聋、痴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从最低层次上证实了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和《劳动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为专门从事劳动的残疾人获取适当的安全性维护,有效地确保残疾人的安全性。”《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各项权益确保的特别法,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心理等情况,对残疾人劳动保护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该法第4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容许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残疾人劳动。”第67条规定:“对违背该法规定的,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追究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记者:智障残疾人作为残疾人中的类似群体,国外法律对智障残疾人是不是尤其规定?律师刘妮春:国外法律虽然对智障残疾人也没尤其的规定,但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实践中比我国早于,而且许多国家与政府也陆续实施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规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也有独有的制度。如美国的公民权利法及其修正案、日本的《公平就业机会法》,还有《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尤其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施行的《残疾人群权利宣言》等。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早已施行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但是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内容较少,过分零散,无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在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残疾人保障法》中注重的是低收入公平,以及由国家推展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决定残疾人低收入。
但却没专门法律规定当智障残疾人的低收入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追究责任必要及连带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不应强化法律维护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如何强化对智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记者:目前,我国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次再次发生,如何有效地维护智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律师李宁:我们应该从法律、司法、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以及更加普遍的社会意义上解决问题智障残疾人的劳动保护。
第一,从法律层面谈,完备涉及法律法规。目前,《残疾人保障法》没对智障残疾人这一类似群体成立专门法律条款。建议在今后改动该法时对智障残疾人不作专章法律,更加有针对性地维护智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从司法层面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该大力革职、控告侵害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有关犯罪行为;法院在法院牵涉到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案件时,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减免智障残疾人的诉讼费,对于侵犯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案件,法院应该及时审理、做出裁决,减低智障残疾人的讼累官,从而更佳地确保智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从执法人员层面谈,政府不应强化劳动行政监察力度,不断扩大行政监察范围,及时处罚在执法人员中找到的侵犯智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不道德,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收押案件。
第四,社会团体、媒体等单位不应强化对智障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智障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且不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往往无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在劳动就业权遭到侵犯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给与适当的协助。政府可希望正规化单位的某些特定岗位拒绝接受雇用智障人士,也可为严重智障残疾人的组织非常简单的技能培训等。媒体也不应强化舆论引领和价值观建设,遏止社会不正之风。如何强化对智障残疾人的监护力度记者: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普查情况,我国现有智障残疾人士1168万,占到残疾人总数的14.08%,牵涉到上千万个家庭。
如何强化对智障残疾人的监护力度?律师张克:首先,通过法律完备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仅有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划入监护范围,对于成年智障残疾人的监护问题却没作出规定,导致成年智障残疾人的监护正处于“于法无据”的状态。因此,不应将无法或无法几乎辨识自己不道德的智障残疾人视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划入监护范围。
其次,建构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智障残疾人监护体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应该遵守好智障残疾人的监护责任。
智障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需遵守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智障残疾人的生活,禁令折磨和被遗弃智障残疾人。有的家庭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退出或者推给管理、照料义务,使智障残疾人逃难社会,甚至被售卖后当作“奴工”。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成立社会福利院、托管中心等来分担监护责任。同时,对有些生活开销较轻的智障残疾人还不应增大补助金的救济力度。“湖北荆门石膏厂疑奴役智障工人”事件引起的智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有一点我们注目与深思。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智障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获得更加充份、更加有效地的维护。
本文来源:星空·体育综合APP下载官网-www.liandajiaoyu.com
020-88888888